15歲男生被捕送往兒童院 家長申人身保護令要求釋放明裁決
發布時間: 2019/09/04 20:39
15歲男生於8.29在深水埗被捕,警方上周六(31日)向少年法庭申請保護令獲批,男生暫由兒童院照顧。男生家長日前代為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,並為男生申請人身保護令,要求即時釋放男生,高院法官今午(4日)開庭審理後,表示關注當日少年法庭內發生何事,要求律政司一方提供資料,並料於明午(5日)頒布書面裁決。
法官周家明今午公開審理有關申請,並下令傳媒不得披露任何或洩露男生身份的資料。代表申請人一方的大律師關文渭今於庭上陳詞指,根據《高等法院規則》54號命令,要求法庭頒令即時釋放涉案男生,關指出在開學時期將男生還押,即使只是短短27天亦會對其造成嚴重影響,至少他會失去第1個月的校園生活。
關續指,根據男生就讀學校提供的證據,男生於校內是個品學兼優的學生,而根據《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》,將涉案兒童或少年還押的目的,是為了協助法庭作進一步查詢,於本案來說,就是為了索取社會福利署的福利官報告。關指出,羈留命令只適用於無法控制的人士,即假如不將其還押便無法取得報告的人士,但本案並無證據顯示男生拒與福利官合作,事實上男生的家人亦已跟福利官進行會面,若毋須羈留男生都可取得相關報告,則不應還押男生。
關又指出,司法覆核的主要爭議點在於警方是否有權為男生申請保護令,以及裁判官批出保護令時是否正當使用權力,而申請人稍後亦會就此作進一步陳詞,但若男生可先即時獲釋,法庭在審理有關法律爭議時將不會有時間上的壓力。關又強調只有申請人身保護令才可使男生獲釋,因為男生並沒有被起訴,他並非被告人,因此法庭亦無司法管轄權決定是否批准其「保釋」。
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,將司法覆核及人身保護令申請混為一談的做法並不理想,申請人一方若要使用司法覆核的手法,則需說服法庭他們有合理的勝訴機會,法庭才可批出臨時命令,但申請人未能說明裁判官錯誤運用權力。
律政司一方又指,本案獨特之處是,裁判官下令將男生還押,並不是擔心他有潛逃的風險,而是擔心其人身安全,建議申請人可要求少年法庭提早進行下一次聆訊,以縮短男生被還押的時間。關則回應指,下次聆訊訂於9月27日,是因為福利官需時準備報告,再者重點並不是時間長短,而是在開學之際剝奪一個未成年人的自由。
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,質疑今日警方並無代表在場,無法作出回應,而法官亦認為上周六當日的聆訊內容對本案申請尤其重要,因此決定將案件押後至明天,待律政司一方提供相關資料,法官並料明天(5日)下午4時半可頒布書面裁決。